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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和加班

今天中午没事的时候上网搜了一下,看看劳动法。

觉得目前我们部门的值班制度,其实不应该算值班,而应该纳入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范畴。

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、看门、防火、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、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,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、公休日、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,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。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,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。认定加班还是值班,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,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。”

我们的值班,是要进行生产场所的设备工作情况巡查,接听报障电话,并进行处理,值班人员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,并且有一定的具体的生产任务——虽然比平日里工作少一些。与一些外企的standby比较,也是更为严格地限制在生产岗位上。

这样一来,即便不说40小时工作,按照44小时的规定来看,工作日值班的,增加16小时在岗时间,周六或周日值班的,增加24小时在岗时间,我们这里每周都会有人轮到两次值班(一次周六或周日,一次周一或周二),也就是40小时的值班在岗时间,如果按照上述界定为加班,那除掉值班的那两天,只需要工作4小时就达到劳动法规定的上限了。其他值班的,每7天也是有32小时值班时间,也就是说每周值班的两个夜班加上两个白天的工作时间,已经超出劳动法的规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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